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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发布: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合规关注要点
来源: | 作者:私慕好帮手 | 发布时间: 2022-12-05 | 112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私募基金是否可以异地经营?

   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应充分说明分离的合理性,对有关事项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需做好相关事实性尽职调查,说明管理人的经营地、注册地分别所在地点,是否确实在实际经营地经营等事项。
二、私募基金可以在哪里宣传推介?
   私募基金管理人只能通过非公开的方式宣传私募基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即时通讯工具、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三、可以向谁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了解投资者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风险偏好,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如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的,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四、可以宣传推介什么内容?
   可以公开宣传的内容:私募基金管理人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可以非公开宣传的内容: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向特定对象宣传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募集期限、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和其他事项等内容。
五、宣传推介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什么?
   不得口头、书面或者通过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包括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固定比例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情形。
   不得夸大、片面宣传私募基金,包括使用安全、保本、零风险、收益有保障、高收益、本金无忧等可能导致投资者不能准确认识私募基金风险的表述,或者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率、目标收益率、基准收益率等类似表述。
   不得以登记备案、金融机构托管、政府出资等名义为增信手段进行误导性宣传推介。
六、私募基金认购中的重点关注事项有哪些?

   (一)特定对象确定。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荐私募基金。

   (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向普通投资者提供风险测评问卷,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测试,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匹配的私募基金。

   (三)基金风险揭示。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四)合格投资者确认。所募对象,单位和个人均需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

   (五)投资冷静期。签署基金合同,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六)回访确认。投资冷静期满后,应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通过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

六、私募基金的认购金额和投资者人数有何限制?
   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
   例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最多不得超过200人;
   有限公司型基金、合伙型基金≤50人;
   契约型基金≤200人。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其收(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或者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以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投资者人数限制。
七、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哪些?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含FOF)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股票、债券、期货合约、期权合约、证券类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FOF)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可转债、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股权类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特别提示: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活动:

     1.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2.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

   备注: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期限以内借款、担保的,借款或者担保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且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实缴金额的20%。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但证券市场投资除外。
   (三)创投基金不能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房地产、上市公司定增、基础设施、首发企业股票、上市公司可转债、上市公司可交债、上市公司股票(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参股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等。